自然人股东出让股权投资基金成本费扣减时财务风险点

发表于: 2019-06-04 15:32 浏览:0

风险性一:初始投资成本是不是能所有扣减的风险性。

自然人投资非现金资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的投资,应当在投资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是在项目投资阶段未交纳个税,税务局将按规定追讨税金。同时,税收成本是对税后增加值的评估。
提示:自然人股东出让股份时,要特别注意用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在项目投资阶段是不是交纳了个税。

风险性二:扣减增加成本时被查清是不是税收的风险性。

在许多情况下,自然人的权益不是单一的投资,而是累积的投资数量。有许多形式的资本增加涉及税收。例如,被投资企业将通过对资产进行增值评估来增加资本,盈余积累将被转移以增加资本。如果在增资阶段未能纳税,将有被税务机关追查的风险,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转让阶段偿还税款。

比如,A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余元,甲、乙两普通合伙人分別拥有该企业70%和30%股份,甲欲将拥有的股份所有出让给丙,A企业在甲出让股份前曾因其土地使用权证评定升值1500万余元开展公司增资,要是在公司增资时未代扣代缴税金,在甲出让股份时,税务局会评定:甲应为先补交个税192万余元(1500×70%×30%),随后能够确定其公司股权转让的记税成本费2560万余元(3000×70%+1500×70%)。

历史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