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6-04 15:33 浏览:0
(1)积极举办听证
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理应听证的事宜,或是行政机关觉得必须听证的别的涉及到集体利益的重特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理应向社会发展“公示”,并举办听证。
表述:行政机关积极举办的听证理应向社会发展公示;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举办的听证,沒有强制性公示规章制度。
(2)依申请办理举办听证
①行政许可事项立即涉及到申请者与别人中间重特大权益关联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事项决策前,理应告之“申请者、利害关系人”具有规定听证的支配权。
②申请者、利害关系人明确提出听证的限期是在被告之听证支配权生效日5日内,行政机关理应在接到听证申请办理后30日内机构听证。
(3)行政机关必须在进行听证的7天前,向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告或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4)听证理应公布举办。
(5)核查批准申请办理的工作员不可出任听证节目主持人(逃避)。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的排他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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